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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综合审判机制改革方案(课题稿)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湘桥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5日 点击数:6046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试行

“综合审判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快对法官后备力量的培养,解决我院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不断增加的矛盾,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的审判运行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印发《在部分基层法院试行“综合审判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和工作模式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通过合理配置法官资源,优化法官结构,发挥法官的潜能,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全面素质,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加快后备法官的培养,初步建立起主审法官与各类司法辅助人员科学分类和专业化分工的审判管理模式,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在试行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这一基本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贯穿试行工作的始终。以对党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规定,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试行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依法推进原则。为确保试行的有序进行,实现试行的目标,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既符合创新和发展,又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遵循审判活动规律的原则。试行“综合审判机制”,必须遵循立审、审执、审监分离的原则;强化独任庭和合议庭职责,确保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建立起法官责、权、利高度统一的审判机制。

(四)有利于实现公正效率的原则。司法公正的内涵是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公正、公平对待当事人,在审判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试行“综合审判机制”,应当有利于调整优化法院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内部资源,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司法水平,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五)实事求是、稳步实施原则。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和队伍素质的实际,实事求是,因势利导地试行“综合审判机制”。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学习其他法院的先进经验,制定一套符合自身实际的“综合审判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行“综合审判机制”工作的领导,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湘桥区人民法院试行“综合审判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谢保伟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捷忠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伟忠兼任办公室主任,丁小平、刘振雄、郑惠莹为办公室副主任,廖琳琬、陈丽敏、沈沛芸为办公室成员。

四、审判运行模式

根据本院自身实际,尝试在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中实行以主审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的审判运行模式,设置4个审判组合审理三大审判案件,每个审判组合由3名主审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简称“3+2+1模式主审法官行使审判权、主持庭审、作出裁判、审核签发文书;法官助理承担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安排案件当事人参与审判工作有关的程序性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等工作。案件由立案庭采用随机分配派案。

第二部分     具体内容和规定

五、主审法官的管理和工作职责

(一)实行主审法官员额制度,由主审法官负责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工作,主审法官的工作向院长和主管副院长负责。

(二)主审法官一般实行选任制。主审法官应经选任程序任命,未被任命为主审法官的审判人员仍保留法官资格。

(三)主审法官员额的确定以审判工作量为主要依据。根据我院近三年的审判案件数量,首任主审法官的员额暂定为12名。

12名主审法官、8名法官助理、4名书记员组成4个审判组合负责审理全院的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审判的案件。本院内部取消刑事、民事、行政庭建制管理的格局,重新组成法官管理办公室(设在政工科)管理4个审判组合,对外保留原有庭室建制及依法任命的职务。每个审判组合由党组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日常行政管理等事务,每个审判组合的负责人指定一名辅助人员负责信息录入及报表统计工作。院党组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可对本院主审法官的员额进行相应调整。

(四)主审法官专职行使审判权,主要工作职责为:

1、审理和裁判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一审案件以及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领导和指挥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工作;

3、完成院长、主管副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权有:

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

2、主持庭审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庭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3、签发裁判文书权限。刑事案件报主管副院长签发,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由主审法官签发,裁定、判决的报主管副院长审阅。

4、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负责组织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和庭后各项工作;

5、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评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对司法辅助人员给予奖励、晋升或处罚。主审法官的考评意见在被考评对象个人年度考核中所占的权重由院党组决定。

(六)主审法官的工作指标和责任:

1、年度工作指标:

1)上诉发改率(二审案件发改数/一审结案数):4%以下(以 下均含本数)

2)生效案件发改率(再审案件发改数/生效案件数):O.1% 以下;

3)一审服判息诉率(上诉案件收案数/一审结案数):86%以上;

4)调解撤诉率(调解+撤诉结案数/结案数[包括刑事自诉案件、除特别程序外的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结案数]):60%以上 ;

5)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法定期限内结案数[不含批准延长案件]/结案数):99%以上 ;

6)延长审限未结比(延长审限未结案数[扣除没有规定审限案件]/未结案数):O. 15%以下 ;

7)一审案件陪审率(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一审普通程序结案数):35%以上;

8)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一审简易程序结案数/一审结案数[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70%以上 ;

9)信访投诉率(来信来访中申诉申请再审数/生效案件数+[执行+国家赔偿]结案数):1.5%以下 ;

10)未成年人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未成年人罪犯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有期徒刑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人数/未成年人罪犯数):25%以上 ;

11)结案均衡度:第一季度为90,上半年为80 1-9月为 75,全年为65

2、工作责任:

1)对所办案件的审判程序、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承担责任;

2)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主审法官确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3)由于主审法官对辅助人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 监督失控,致使辅助人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责任人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4)主审法官拒绝完成院长、主管副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或消极应付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六、法官助理的管理和工作职责

(一)法官助理是在主审法官的直接指挥和具体指导下,协助主审法官工作,为主审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帮助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司法辅助人员。

(二)法官助理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主审法官的指导和监督,向主审法官负责。

(三)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

1、办理调卷、刊登公告等手续;

2、核对、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3、负责庭前交换证据及调查取证工作;

4、接待律师阅卷,办理相关手续;

5、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6、审核有关罪犯执行、释放被告人等手续材料,负责赃款赃物的处理等工作;

7、实施保全措施;

8、主持庭前调解;

9、负责起草主审法官交办的裁判文书及裁判文书的校对工作;

10、在需要的情况下兼任书记员工作,完成主审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七、书记员的管理和工作职责

(一)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书记员的职责:

1、办理案件的接收、登记、移交手续;

2、填发传票、出庭通知书,协调排期开庭、负责诉讼文书的工作;

3、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4、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5、负责案件的记录工作;

6、负责裁判文书的打印、盖章工作;

7、接收上诉案件的上诉状,送达后装订案卷交立案庭;

8、做好已结案卷宗的装订、归档工作;

9、按规定填发有关罪犯执行、释放被告人等手续材料;

10、完成主审法官及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书记员配备由院党组决定。

第三部分     选任条件、程序和待遇保障

八、主审法官的选任条件、程序和待遇保障

(一)主审法官选任的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的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法官职称;

4、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有较强的驾驭庭审及其他审判活动的能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5、无违法违纪行为;

6、具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三)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

1、设立主审法官选任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

3、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实行自愿原则,由符合主审法官任职条件报名者填写报名表,主审法官选任考核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

4、选任。由竞职述评、民主测评和职业道德考核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竞职述评,由符合主审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进行竞职发言,考核领导小组打分(40);第二部分:民主测评,由全院在编干警评分(30);第三部分:职业道德考核,由党组对德、能、勤、绩、廉综合打分(30);

5、根据竞职述评、民主测评、党组考核得分情况,公示拟任人员名单;

6、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

7、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

(四)主审法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前,考核领导小组对全体主审法官进行综合考评,被评定为优秀的主审法官可不再参加选任程序,而直接获得下届连任;未获连任的主审法官期满主审法官资格自动解除,如要再担任主审法官,须与其他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一起重新参加选任程序。

(五)参加主审法官选任竞职、测评、考核的成绩两年内有效,可作为主审法官补缺时的依据。

(六)获得选任的主审法官的业务岗位,由院党组根据本人报名意愿同时结合本院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主审法官任职期间,院党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七)主审法官的补缺:

1、遇有主审法官在任期内辞职、调离或被免职等情形发生时,未获选任的法官可按有效的考试成绩的排名次序,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补选为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其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2、遇主审法官职位出现空缺,但全部未获选任人员的考试成绩均已失效,而又未能及时组织补缺考试的特殊情况时,可由院党组指定临时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其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3、遇主审法官短期因公出差、学习培训或个人休假时,经院长指定的法官可以临时代行主审法官的职权。

(八)主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其主审法官资格:

1、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2、由于主审法官自身过错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3、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未完成年度工作指标达两项以上的;

5、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在一年度审判工作中有三件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且属本人责任的;

7、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8、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

9、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10、由于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

11、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情形的。

因上列第357项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九)主审法官的职业待遇保障:

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可获得优先提拔、晋升。

2、经济待遇。办案奖励,每年按照《考核办法》对4个审判组合进行考核,奖励成绩突出的前2个审判组合,由院党组决定给予经济奖励。

   (十)没有选上主审法官的法官由院党组安排其他工作。

九、法官助理的选任条件、程序和待遇保障

(一)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属行政编制的在编人员;

3、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综合和电脑操作能力;

4、在工作中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胜任法官助理工作。

(二)法官助理的产生程序:

1、由院党组考核并公布符合担任法官助理人员名单;

2、由院党组决定每个审判组合的主审法官的法官助理;

3、征求被选中的法官助理的意见;

4、由院党组根据每个审判组合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候选人双方的意愿,按照双向选择兼顾平衡的原则和回避的原则确定搭配的人选。

(三)遇有法官助理中途辞职、调离或被免职的情形发生时,院党组可以根据双向选择兼顾平衡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另行确定。

(四)法官助理的考核。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法官负责考核工作并建立法官助理业绩档案和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的依据。主审法官的考评意见是法官助理考核、晋升、晋级的主要依据,具体由院党组决定。

十、书记员的选任条件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所需的速录专业技能;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