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zhixingju |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6日 | 点击数:90229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胜山与被执行人丁铭泽、李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6日通过陶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丁铭泽位于潮州市枫春路新乡段南侧吉街综合楼A幢901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C5314177号)及该房屋内的财产一批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最后拍卖保留价调整为人民币264800元,但仍无人登记,流拍。申请执行人林胜山申请对被执行人丁铭泽上述财产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用以抵偿其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丁铭泽位于潮州市枫春路新乡段南侧吉街综合楼A幢901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C5314177号)及该房屋内的财产一批进行变卖(过户有关费用按规定各自负担)。变卖价款以最后拍卖保留价人民币264800元进行变卖,有意参加竟买者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与本院执行局联系。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