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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络传销,切勿贪图高收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4日 点击数:14708
 

【案情】

被告人阮某某,于20137月中旬,经同案人何某君(身份不明,在逃)介绍,加入“我的世界”网络传销组织,并将该传销的组织方式引进潮州,成为该传销组织在潮州的第一层级。随后,被告人阮某某发展庄某君、被告人佘某某作为该传销组织在潮州的第二层级,被告人佘某某又发展陈某潮、郑某君等人作为该传销组织在潮州的第三层级。同月下旬,被告人阮某某、佘某某以被告人佘某某位于潮州市区新洋路新洋大厦某房屋作为传销窝点,积极推广该传销组织,以能获得优先股、推广奖等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三百元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入会费,并按照一定的条件获得普卡、银卡、金卡、钻石、皇冠、董事的会员资格,同时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传销人员每发展一个人加入传销组织,即可从新加入人员所缴纳的会费获得分层的提成),引诱已参加传销组织的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至2013117日,该传销组织在潮州迅速发展成为数十人的庞大网络传销组织。

20139月底,被告人阮某某经同案人闫某(身份不明,在逃)介绍,又以同样的方式将“深圳世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传销组织引进潮州,并在潮州迅速发展成为又一数十人的庞大网络传销组织。

判决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阮某某在该网络组织中也是受害者,传销窝点及下线发展均是被告人佘某某的关系,经查,被告人阮某某是该网络组织在潮州的主要引进人,故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阮某某有如实供述、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经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阮某某、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阮某某、佘某某有悔罪表现等,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阮某某、佘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规定该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阮某某、佘某某利用“我的世界”、“深圳世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故被告人阮某某、佘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案中,“我的世界”、“世名”的网络组织,均是由会员自主注册,自主投注,网站的设计装饰相对比较规范,且会员的投注是通过第三方的支付机构予以投注,在前期投资上能按该网络组织介绍的方式及额度予以高收益返利,让人容易产生信任;但该返利是远远超出一般性的投资收益的,且支取该收益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至案发时,上述两网络组织共收到的投资额达到数百万元,但几乎无一传销活动人员在该网站上支取过收益;直到网络无法登陆,传销人员才发现被骗的事实。

本案告诫大家,面对远远超出一般性投资收益的任何投资活动,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贪图高收益,在查清网络组织的合法性、安全性后方可进行投资收益,避免踏入犯罪的深渊。( 廖琳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