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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规范-- 利率超法定部分不予支持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5日 点击数:15586


日前,湘桥法院审结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林某因经营生意需要,于201362日向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立下借条,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某没有付还卢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卢某遂诉诸本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偿付本金及应计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该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其余可予支持。综上,判令林某付还卢某本金100万及应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也不断兴盛。但在借贷过程中,要防范出现高利贷。高利贷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常常诱发并伴随涉众、涉黑等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在约定利息时,利率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撰稿人湘桥区法院民二庭宋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