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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高于车辆实际价值,如何理赔?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0日 点击数:24396
 

    实际价值37630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花费了46004元的维修费。对于维修费的计赔,是以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准还是以车辆受损实际的维修费为准?日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维修费超出车价引发的诉讼,判决驳回了车主要求全额赔偿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魏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其中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人民币75978元。在保险期限内,魏某的投保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魏某报警及向保险公司报险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全部责任。事后,魏某委托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的损失价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该车换件及维修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6004元。魏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维修价格46004元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拒赔,遂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保险公司答辩称车辆出险后魏某在修复时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自行进行拆检,导致维修费用明显高于车辆实际价值。又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车辆投保时是按被保险时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实际价格计算赔偿,即推定全损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委托鉴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该车出险时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7630确比魏某提出的维修价格人民币46004元低车辆的维修价格已超过实际价值,其损失应按实际价值确认,因此,保险公司的答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及时报警及报险,经过保险公司查勘、确认受损项目后,根据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若车辆的维修价格已超过实际价值,其损失应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认。(湘桥区人民法院  宋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