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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0日 点击数:50268

    近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1月15日下午,纠集被告人侯某、张某、周某等人在潮州市区电信路某餐厅202房内,向被害人冯某追讨欠款。期间,因被害人冯某未能筹到被告人刘某所要求的欠款,被告人一伙遂对冯某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一伙将被害人冯某强行带至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大葫芦村附近一山上,限制被害人冯某的人身自由。至当晚11时许,被告人一伙将被害人冯某带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吃宵夜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侯某、张某、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合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侯某、张某、周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有殴打被害人情节,依法均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予以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侯某、张某、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应当采取合法方式索取债务,如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其他暴力手段,否则如果构成犯罪的,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湘桥区人民法院  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