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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桥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简报(第2期)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5日 点击数:11252


湘桥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第2期)



湘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731



依法严肃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为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解决执行难,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依法严肃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5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上诉人李某借款人民币390万元以及偿付该款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一审、二审的受理费合计76000元。时任被告单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黄某,于20156月知悉判决结果,随后仍以签订厂房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的形式,将甲公司及其两家下属子公司的厂房、设备、租权等资产转移至乙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致使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经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电话通知,20175月黄某到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投案。



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于20182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甲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