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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472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点击数:4604

 

 

        

蔡志海

本院受理原告陈楚旭诉被告蔡志海、吴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志海、吴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陈楚旭借款25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1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蔡志海、吴冰共同负担,被告蔡志海、吴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蔡志海、吴冰共同负担,被告蔡志海、吴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七月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