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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102民初7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点击数:4515

 

 

        

 

陆镇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廷辉诉被告陆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51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镇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张廷辉借款4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87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陆镇波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陆镇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