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0日 | 点击数:402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家耀:
原告蔡植林诉被告陈家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蔡植林加工款44000元;二、驳回原告蔡植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陈家耀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