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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0日 点击数:1277

         

         

邱友煌、陆曼莹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下称“广发银行”)诉被告邱友煌、陆曼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邱友煌签订的《广发银行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504080056);二、被告邱友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06的借款的正常借款本金2253.94元、逾期借款本金563.11元、利息64.45元、罚息10.36元、复利0.8元;三、被告邱友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08的借款的正常借款本金4135.724元、逾期借款本金863.19元、利息176.76元、罚息16.09元、复利3.57元;四、被告邱友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09的借款的正常借款本金951.79元、逾期借款本金1384.17元、利息70.44元、罚息25.8元、复利1.69元;五、被告邱友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10的借款的正常借款本金4668.47元、逾期借款本金833.75元、利息196元、罚息15.54元、复利3.92元;六、被告邱友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11的正常借款本金1861.59元、逾期借款本金1336.75元、利息103.37元、罚息24.92元、复利2.3元;七、被告邱友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23的逾期借款本金2171.62元、利息27.15元、罚息76.47元、复利1.72元;八、被告邱友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24的正常借款本金1708.28元、逾期借款本金4999.31元、利息189.55元、罚息93.2元、复利4.9元;

九、被告邱友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25的逾期借款本金6709.2元、利息168.43元、罚息125.08元、复利4.95元;十、被告邱友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26的正常借款本金7074.54元、逾期本金4038.53元、利息366.67元、罚息75.27元、复利8元;十一、被告邱友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7610027的正常借款本金9187.53元、逾期借款本金3216.63元、利息425.28元、罚息59.95元、复利8.88元;十二、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11月1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504080056)中的约定另计;

十三、被告陆曼莹应对被告邱友煌上述第二至十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55元,由被告邱友煌、陆曼莹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