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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0日 点击数:3940

         

         

李锦州:

原告揭阳市揭东区玉窖镇淇园瓷厂诉被告李锦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锦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揭东区玉窖镇淇园瓷厂货款255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25元,由被告李锦州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