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2日 | 点击数:405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迁潮:
原告苏育惠诉被告潮州市潮艺珠绣时装有限公司、黄迁潮、林涌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潮艺珠绣时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苏育惠加工款74383元;二、被告黄迁潮、林涌娇应在其各自出资的限额内共同偿还被告潮州市潮艺珠绣时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三、驳回原告苏育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93元,由原告苏育惠负担133元,被告潮州市潮艺珠绣时装有限公司、黄迁潮、林涌娇负担1860元。原告苏育惠应负担的133元已预交,被告潮州市潮艺珠绣时装有限公司、黄迁潮、林涌娇应负担的18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