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30日 | 点击数:389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余其龙:
关于原告李庭伟与被告余汉生、余潮龙、余其龙、余龙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庭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庭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