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余其龙:
关于原告李庭伟与被告余汉生、余潮龙、余其龙、余龙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51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