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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jianting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5日 点击数:3920
 

       

汤创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下称“中行潮州分行”)与被告汤创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汤创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43039.11元、201711日前滞纳金1398.41元以及应计利息(计至2019215日止利息7414.84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43039.11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2、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汤创伟提供担保的丰田牌TV7166GMD汽车(车牌号码为粤UQQ385)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6元,由汤创伟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