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1日 | 点击数:387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伟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树茂诉被告何伟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