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3日 | 点击数:3929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原告成洋与被告成洁、朱新义、朱新文、朱新海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成洋诉称位于潮州市北门灰路头二横403/3号的房产所有权人是朱新芳,现朱新芳已过世,被告成洁、朱新义、朱新文、朱新海为朱新芳之继承人,现在被告成洁、朱新义、朱新文、朱新海均同意上述房产由原告成洋继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出公告,朱新芳的合法继承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登记,并参加诉讼。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