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7日 点击数:3912

         

         

潮州市银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凯东经贸有限公司、黄妙香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银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凯东经贸有限公司、黄妙香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银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60000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为5251744.74元,此后至广达公司取得债权之前一日即2016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按被告潮州市银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潮州分行签订的(粤潮分)农银借字(2003)第001、051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二、被告潮州市银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被告潮州市凯东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潮州市银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妙香位于潮州市城新西路前新街九号首层9号车库(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1230557号)的处置所得在最高担保金额8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999元,由被告潮州市银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凯东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