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1日 | 点击数:382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团庆、陈永娜:
本院受理原告王卓佳与被告刘团庆、陈永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刘团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王卓佳借款31000元及该款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2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本金31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刘团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王卓佳借款136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王卓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