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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2日 点击数:3726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黄秋贵



原告曾剑晖诉被告黄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5102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2019)粤5102民初642判决书第五页第十九行“被告黄秋贵应负担的受理费27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84元”应改为“被告黄秋贵应负担的受理费2782元”。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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