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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7日 点击数:3781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伍思宇:

本院受理原告吴静云与被告伍思宇、李健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刘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吴静云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共110000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吴静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静云141556.77, 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被告伍思宇应付还原告吴静云已经支付的诉前财产保全费1220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应付还被告刘新成已支付的笔迹鉴定费5000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吴静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0年四月七日

(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