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6日 | 点击数:462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培海:
原告蔡永红与被告庄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庄培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蔡永红货款987629.5元及赔偿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货款500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货款600000元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货款700000元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货款800000元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货款987629.5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76元,由被告庄培海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