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8日 | 点击数:3968 |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开发区海先生餐饮店、谢扬:
本院受理原告王倍珍与被告潮州市开发区海先生餐饮店、谢扬、罗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