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 | 点击数:388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乐平:
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乐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乐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921.14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8日的利息572.26元、逾期利息2869.03元,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8362.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595%另计;二、被告张乐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车牌号码为粤U1E080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9元,由被告张乐平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