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3日 | 点击数:392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龙荣:
本院受理原告蔡培才诉被告陈龙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龙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蔡培才瓷泥款4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8年9月底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陈龙荣负担,被告陈龙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