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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jianting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点击数:3960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琼斌:
   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潮州农商银行”)与被告林琼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琼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应计利息(计至2020年2月20日止的利息为3066.20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编号为10020189910276371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另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由林琼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