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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jianting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点击数:3961
 

       

赵锦添、赵百森、许素英:

    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潮州农商银行”)与被告赵锦添、赵百森、许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赵锦添、许素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潮州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900元及应计利息(计至2020220日止的利息为33841.91元,自20202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编号为10020139902041658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另计);2、原告潮州农商银行对被告赵百森位于潮州市北园路中段彩瓷宿舍第十五幢前 504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09 )001358号】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4,由赵锦添、许素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