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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jianting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点击数:3893
 

       

陈映群: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下称“交通银行”)与被告陈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映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88062.70元及利息2381.01元、罚息8771.48元、复利260.89 [罚息、复利计至2020820日止,20208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编号为“粤潮2014年个房贷字00244号”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另计]2、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陈映群提供担保的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金碧路189号潮州恒大城363002号房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码:2014092825440321)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陈映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律师费用8000元;4、被告陈映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保全申请费1041;5、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79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负担9元,由陈映群负担247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其预交,陈映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