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 点击数:455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森坑:
本院受理原告陈樟毅诉被告李森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森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樟毅借款100000元以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樟毅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李森坑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李森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