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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jianting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5日 点击数:4719
 

       

李重芬: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称“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重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重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卡号为377155026022860的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93999.89及应计利息(计至2020229日止的利息3337.42,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93999.89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2、被告李重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律师费用3000元;3、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6元,由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负担29元,由李重芬负担2307元。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其预交,李重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