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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jianting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点击数:4719
 

       

潘伟南:

   原告廖恒根与被告潘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潘伟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廖恒根借款本金94000元及该款自2018924日起至2020520日止的利息9353元;2、驳回原告廖恒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廖恒根负担733元,由潘伟南负担2367元。廖恒根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其预交,潘伟南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