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镇生:
本院受理原告孙锐书与被告蔡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