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 点击数:410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洲芳: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诉被告蔡洲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洲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的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23449.66元、利息2837.07元、手续费300.6元(利息计至2019年8月22日止,本金23449.66元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另计);二、被告蔡洲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负担24元,由被告蔡洲芳负担49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应负担的受理费24元已预交,被告蔡洲芳应负担的受理费499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