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 点击数:428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阮文钊:
本院原告黄鑫城诉被告阮文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阮文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鑫城货款16000元及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阮文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