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 点击数:435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裕泳: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耀楷、刘裕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耀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3000元、利息135473.02元(利息计至2020年4月20日止,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58%计);二、驳回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裕泳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77元,由被告廖耀楷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