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1日 | 点击数:431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伟光嘉楠工艺有限公司、卢春莲:
本院审理原告刘少煌诉被告潮州市伟光嘉楠工艺有限公司、卢春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5102民初13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指定诉讼代表人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0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当事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