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 | 点击数:428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兆逸:
本院受理原告蔡茂兴诉被告丁兆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兆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蔡茂兴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5月4日的利息为68000元,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蔡茂兴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90元由被告丁兆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丁兆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