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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02民初1175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 点击数:4296

 

        

 

陆海州

本院受理原告陆标明诉被告陆海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510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海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陆标明借款5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209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陆海州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陆海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