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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6日 点击数:4320

  

林新强

本院受理原告蔡超民与被告林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林新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蔡超民借款42200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被告林新强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由林新强负担。林新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年一月二十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