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7日 | 点击数:434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翁剑鹏、翁翊:
本院受理陈木耀与被告翁剑鹏、翁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