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8日 | 点击数:439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衔:
本院受理原告范晓义诉被告苏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范晓义借款2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苏衔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苏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