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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0)粤5102执异1号1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2日 点击数: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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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潮州韩江医院、林泽涛、游明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执异1号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一、中止本院(2020)粤5102执恢156号执行案件对异议人叶长燕名下位于汕头市珠江路45号南信星海华庭6幢1004号房全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171005号]、汕头市珠江路45号南信星海华庭地下室290号车位[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214472号]的查封、拍卖、变卖措施;二、中止本院(2020)粤5102执恢156号执行案件对异议人叶长燕持有的汕头市牙博士口腔门诊有限公司55%股权中50%的份额的冻结措施;三、中止本院(2020)粤5102执恢156号执行案件对异议人叶长燕持有的汕头市海德堡联合口腔门诊有限公司60%股权中50%的份额的冻结措施。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