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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用不用缴费?法院判了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0日 点击数:27281

日前,湘桥法院审结了一起潮州市公有物业管理中心与余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公有物业管理中心是潮州市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系统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和潮州市湘桥区路内停车收费的执收单位,被告余某是一汽车车主,自201910月起,余某名下的汽车在湘桥区多条道路的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但未按规定向公有物业管理中心缴纳停车泊位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2694元,经催缴余某仍未缴费,原告遂将余某起诉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有物业管理中心是经政府批准同意作为潮州市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系统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和潮州市湘桥区路内停车收费的执收单位,其有权依法依规向临时停放在潮州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的车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收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被告余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表明其自愿与公有物业管理中心成立停车收费服务合同,被告未按规定缴纳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行为显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停车泊位使用费12694元。

近年来,我市突出“创文”引领,以省域治理“一网统管”试点市建设为抓手,新建盘活古城片区停车泊位9500个,构建覆盖城区的“智慧停车”系统,有效提升城市形象。湘桥法院自2021年以来,辖区“智慧停车”欠费案件通过诉前调解的共123件,开庭受理审结的共83件。法院将依法依规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提倡广大市民做文明诚信出行者,为和谐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贡献个人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