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湘桥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宣传周(二)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点击数:30413

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涉妇女儿童保护案件,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湘桥法院结合审判实例,推出五期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案件系列报道。

 

案例二:王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性侵女童被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重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与被害人林某的母亲同居时,于2021年在家中强奸、猥亵女童林某。案发时林某仅有五周岁,心智尚未成熟,在遭受王某多次侵害后,患上妇科疾病,给女童林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重大伤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严惩了被告人,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认为事实不清,量刑畸重,而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对女性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偶有发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并对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罪加大了惩治力度。上述规定突出体现对性侵害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和对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女童的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综合保护。本案对被告人的重判,贯彻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精神,同时也表明法院对侵害女童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女童的犯罪,更是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法官提醒

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湘桥法院对此类案件坚持零容忍立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在此呼吁:教育部门要承担未成年人性教育主要工作,学校应把预防性侵害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未成年人对他人的不正当亲密接触要懂得及时反抗,一旦遇到侵害应第一时间告诉父母和老师;家长要有意识地对孩子进行性启蒙和青春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