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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桥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宣传周(五)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点击数:31332

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涉妇女儿童保护案件,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湘桥法院结合审判实例,推出五期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案件系列报道。

 

案例五:王某与林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湘桥法院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基本案情

王某与林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其婚生女儿由男方林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林某负担。离婚后,林某在外省工作,2019年7月,林某将其婚生女儿带到其父母所在城市居住、读书,与林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后王某探望女儿时与林某的父母发生纠纷并将女儿带回潮州市与其一起生活。2021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女儿变更由其抚养。法院判决婚生女儿变更由王某负责抚养。

 

处理结果

王某与林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由林某负责抚养,但林某离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没有直接抚养女儿,而是将女儿交由其祖父母抚养,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失父母的陪伴。女儿被王某带回潮州市生活后,一直随王某在潮州市生活、读书,已习惯潮州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孩子现已年满8周岁,经法院依法询问,也表明其意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保障孩子有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孩子变更由王某负责抚养。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很多离异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安置于祖父母处,而本人则在外地工作,造成未成年子女与自己的父母分开生活,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不到父母的呵护。因此,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会从最有利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妥善处理抚养孩子产生的纠纷。

 

法官提醒

湘桥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让法律更有温度。在此提醒遭遇情感变故的父母:应妥善化解矛盾,协商理性处理,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正确处理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顾及子女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