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7日 | 点击数:47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树涛: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方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龙、林树涛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0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春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方鼎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20000元及支付该款的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当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费率2.5%计,应抵除林春龙已付还的综合费35000元);二、被告林春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方鼎典当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当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0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林春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方鼎典当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林树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被告林春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第一项判决中的综合费的综合费率按月1%计算; 五、原告潮州市方鼎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春龙位于潮州市城新路52-56号301号房处置所得在最高债权额250000元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潮州市方鼎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林春龙、林树涛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潮州市方鼎典当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