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3日 | 点击数:131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邱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中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00087元以及该款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邱水生对被告李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302元,由被告李军、邱水生共同负担。被告李军、邱水生负担的受理费2302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缴纳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