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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2)粤51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3日 点击数:2467

       

谢培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谢培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培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9999.97元、利息785.80元、罚息3966.03元(罚息计至2022年6月22日,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二、被告谢培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8800元、利息696.82元、罚息3483.67元(罚息计至2022年6月22日,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三、被告谢培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已支付的前期律师代理费48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负担35元,被告谢培煜负担519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4元抵除其应负担的35元,余款51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被告谢培煜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19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