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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2)粤510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3日 点击数:2620

      

卢冬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卢冬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0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卢冬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计至2019年1月16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0044.82元、利息2728.42元、违约金1068.05元、手续费239.20元,合共24080.49元(其中本金20044.82元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另计)。案件受理费402元,由被告卢冬娜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被告卢冬娜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02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